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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首席伟轩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三中民初字第06509号 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古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钱实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梦娇,女,1989年1月13日出生。 被告北京首席伟轩娱乐有限公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三中民初字第06509号

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古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钱实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梦娇,女,1989年1月13日出生。

被告北京首席伟轩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车站路8号3层。

法定代表人戴显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作鹏,男,1982年4月9日出生。

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合麦田公司)诉被告北京首席伟轩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席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合麦田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梦娇与被告首席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作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合麦田公司诉称:原告系依法注册成立的唱片公司,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作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的会员单位之一,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鉴于原告于2012年5月28日与音集协所签署的协议,原告对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原告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可以本人名义提起诉讼,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经查,被告在其营业场所提供的卡拉OK点唱系统中收录了《我要你》、《宝藏》、《相爱的歌》、《漫漫慢慢》、《那么那么爱》、《啦啦队歌》、《叹金莲》、《骨感》、《你是主唱》、《小时候》、《卖》、《我是谁的谁》、《半梦》、《风暴夏天》、《N+1》、《爱得太傻》、《冬天快乐》、《HappyWakeUp》、《loving》、《我的王国》、《漂浮地铁》、《Stop》、《少年中国》、《差生》、《秀才胡同》、《梨花香》、《阿么》、《下个路口见》、《小朋友》、《新四季歌》、《单身公主》、《一个北京人在北京》、《满载而归》、《独领风骚》、《FREEYOURMIND》、《了解》、《鸢尾花》、《风儿带着我们飘》、《少年故事》、《SOMEDAY》、《我们的小世界》、《哦咦哦咦啊》、《海盗船长》、《爱一点》、《和你跳舞》、《赤裸裸HARDROCKVERSION》、《回到拉萨》、《野花》、《干杯朋友》、《怕黑的女人》共计50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且被告未经原告及音集协授权许可,在其卡拉OK点唱系统中营业性播放上述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所享有的放映权,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及诉讼合理费用2664元(其中公证费2500元、场所消费费用164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首席公司辩称:一、我公司在卡拉OK经营中播放的歌曲都是点唱机中自带的。点唱机是我公司向礌石公司购买的,歌曲是也礌石公司直接提供的。故我公司已经为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付出了费用,所以不侵权。二、现我公司同意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三、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不同意其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11年,太合麦田公司出版发行了音乐专辑《太合麦田音乐卡拉OK精选100首》,其中收录了上述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该专辑盘封上注明“出品: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并载明“本专辑内音乐作品之录音、词曲版权为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全权所有,未经许可,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用作复制、演出、网络传播以及其它商业用途。eq\o\ac(○,P)&eq\o\ac(○,C)×××.,Ltd.”。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内容为歌曲MTV,表现为画面与音乐的有机衔接,并共同表达歌曲的情感或情节。

2010年9月3日、9月8日,太合麦田公司与音集协分别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补充协议》,将其制作、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得的包括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一系列音乐电视作品(合同中简称MTV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信托音集协管理。其中,《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第四条约定:1.音集协对太合麦田公司MTV作品管理,仅限于同卡拉OK经营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情况向太合麦田公司分配使用费;2.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太合麦田公司应协助进行诉讼。

2012年5月28日,太合麦田公司又与音集协签订《协议书》,将双方签订的上述《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变更如下:一、撤销授权合同第四条第2款,即关于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的约定;二、对于未经合法授权而使用太合麦田公司音乐电视作品的卡拉OK经营主体,太合麦田公司保留对侵权方的诉权,音集协不再以自己的名义或授权第三方向未经合法授权而使用太合麦田公司音乐电视作品的卡拉OK经营主体代太合麦田公司行使维权权利。太合麦田公司因行使维权权利而产生的维权权益全部归其所有;三、本协议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合同、协议及相关文件的内容如与本协议书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书内容为准;四、协议有效期为两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2014年1月7日,太合麦田公司委托代理人与公证处公证人员来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车站路8号的“北京首席会所”,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该会所内“313”包间使用点歌器,依次点播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对曲目播放过程进行了录像。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将录像刻录成光盘进行了封存,并出具了(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966号公证书。太合麦田公司当场消费164元,并支付公证费2500元。

将《太合麦田音乐卡拉OK精选100首》光盘中收录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与公证书所附光盘中相关歌曲的录像进行比对,二者的影像、声音、词曲等一致。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太合麦田音乐卡拉OK精选100首》光盘、《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补充协议》、《协议书》、(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966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消费发票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太合麦田公司就本案主张权利的内容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其内容表现为画面与音乐的有机衔接,并共同表达歌曲的情感或情节。由此可以看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经过了主创者的构思和编排,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而并不是机械制作的产物,故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法律保护。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根据涉案专辑上载明的内容,太合麦田公司为收录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音乐专辑的出品单位,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太合麦田公司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制片者,依法享有著作权。

依据《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补充协议》及《协议书》,可以认定太合麦田公司已将维权的权利收回,音集协不再享有此项权利,故太合麦田公司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