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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志荣维拓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圣凯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069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志荣维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井文化园区8号东亿国际文化传媒产业园C2楼6层。 法定代表人白建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永平,北京市安博律师事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069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志荣维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井文化园区8号东亿国际文化传媒产业园C2楼6层。

法定代表人白建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永平,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圣凯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家园402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乃婧,经理。

上诉人北京志荣维拓科技有限公司因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01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京志荣维拓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永平及被上诉人北京圣凯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乃婧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志荣维拓科技有限公司又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北京圣凯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志荣维拓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志荣维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圣凯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北京志荣维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7日后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北京志荣维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岚岚代理审判员宋晖代理审判员刘晓蕾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武        原        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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