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069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和平伟业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马各庄工业区西排5号院。 法定代表人张彦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青江,北京唐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欢欢,女,1979年4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殷国丰,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亿健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上诉人北京和平伟业展览有限公司因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40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和平伟业展览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4日申请撤回对杨欢欢及浙江亿健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和平伟业展览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和平伟业展览有限公司撤回对被上诉人杨欢欢、被上诉人浙江亿健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280元,由北京和平伟业展览有限公司、浙江亿健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和平伟业展览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岚岚代理审判员宋晖代理审判员刘晓蕾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武 原 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