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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来客创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09069号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599弄19号6层。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09069号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599弄19号6层。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客创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萌北街13号信息大厦808室。

法定代表人,米向鹏。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霸男装公司)诉被告来客创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客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劲霸男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章庞宠、王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来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劲霸男装公司起诉称:原告自成立起专注于以茄克为核心品类的男装市场,以“款式设计领先”和“丰富版型经验”获得消费者良好口碑,自2003年起连续10年入选“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并以269.58亿元的品牌价值蝉联中国休闲男装第一价值品牌。先后荣获“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全国重合同守信用单位”、“中国休闲男装行业标志性品牌”、“中国品牌年度大奖”、“中国青年最喜爱品牌”等多项殊荣。经合法注册原告在第25类商品上拥有多个注册商标,其中包括在有效期内的第6535827号“”图形商标。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店中()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来客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劲霸男装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来客公司赔偿劲霸男装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元及合理支出人民币5000元;3、来客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来客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劲霸男装公司对第6535827号“”图形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茄克、大衣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7月7日至2020年7月6日。

2013年8月2日,劲霸男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的公证人员×的电脑通过“百度团购”搜索“LIKE团劲霸”,点击“抢购”登录进入“Like团”网站(网址为)。网页显示“【全国】劲霸男装立领333”、“【全国包邮】仅129元即可尊享原价688元的2013新款正品劲霸男装夹克”、“355人已购买”等字样。经操作,劲霸男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该网站购买了该款夹克一件共花费129元。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全程监督,出具(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5645号《公证书》。同日,劲霸男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的公证人员×的电脑查询到:网址名称“Like团”的网站(首页地址为)主办单位为来客公司。(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5642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进行了记载。

本院在庭审中当庭拆封上述公证封存的涉案证物,公证封存一件带吊牌的绿色上衣夹克。该商品左胸标有“”图形商标;内领标有“”图形商标。吊牌上显示“”图形商标、“k-boxing”外文和“劲霸男装”中文字样。

劲霸男装公司认为,该商品系假冒其商标商品的原因主要有:1、正品服装的吊牌线为针织物,涉案侵权商品吊牌线为塑料;2、正品服装内领商标车缝线为“人”字型,涉案侵权商品车缝线为“一”字型,且做工粗糙;3、涉案侵权商品与正品服装相比销售价格相差较大。

另查,劲霸男装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4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劲霸男装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明、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涉案侵权商品实物及劲霸男装公司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劲霸男装公司经核准,依法取得第653582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保护。

本案中,涉案侵权商品为茄克,与劲霸男装公司持有的第653582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经对比,该商品上使用的相关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由于涉案侵权商品与正品服装在销售价格、标识方式、产品质量等方面存在差异,亦无证据证明来客公司在涉案侵权商品上使用相关标识得到了劲霸男装公司的授权,故本院认定涉案商品为侵犯劲霸男装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来客公司销售了侵害劲霸男装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在本案中未证明侵权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亦未说明商品的提供者,故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劲霸男装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法律责任。本院将依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来客公司的侵权方式、范围、主观过错程度及获利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来客公司赔偿劲霸男装公司经济损失的合理数额。对于劲霸男装公司主张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费用,本院将酌情考虑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来客创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涉案第653582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来客创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万元及合理支出三千元;

三、驳回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来客创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200元(已交纳),由来客创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岚岚代理审判员宋晖代理审判员刘仁婧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武        原        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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