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089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文联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0号。 法定代表人朱庆,社长兼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郭琳,女,1984年5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包一江,内蒙古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慈,女,1945年1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帆,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波,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文联出版社与被上诉人王慈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36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王慈原审起诉称:1999年9月,远方出版社出版发行了其撰写的《单声部视唱教程》(书号ISBN7-80595-517-4/G·54)一书,其享有该书的著作权。2011年10月,中国文联出版社未经其许可,擅自出版发行了《单声部视唱教程》(书号ISBN978-7-5059-7329-9)一书,该书与其享有著作权的《单声部视唱教程》(书号ISBN7-80595-517-4/G·54)内容完全相同,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故其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中国文联出版社停止复制发行《单声部视唱教程》,赔偿其经济损失19万元及合理费用25000元。 上诉人中国文联出版社原审答辩称:该社从案外人李进处取得的授权,审查了李进提交的相关文件、委托书和收据,并和李进签订了符合国家新闻署标准的出版合同。该社在出版过程中按规定进行了三审三校,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综上,该社不同意王慈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9月,远方出版社出版发行了《单声部视唱教程》一书,书号ISBN7-80595-517-4/G·54,署名王慈编著,印数1-2000册,定价32.80元。该书系音乐专业学生的视唱练耳教材,从基本节拍节奏、调式调性、较复杂的节拍节奏、变化音及转调等几个方面的练习来划分章节。该书主体由963个练习用五线谱组成,大部分五线谱上标注有来源,少量五线谱配有演唱方法的文字说明,附录是识谱常识。王慈表示其是按照适合相应练习的原则选择了其本人编写或他人编写的五线谱,并自行撰写了演唱方法的文字说明,其在本案中对整本图书的内容主张权利。 2011年9月26日,案外人李进与中国文联出版社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约定李进授予中国文联出版社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世界范围内以图书及电子版形式出版发行《单声部视唱教程》一书的专有使用权;李进应是作品的著作权人,如李进为非著作权人,交稿时李进应有著作权人签名(章)的授权委托书。因前述专有使用权的行使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李进承担全部责任及因此给中国文联出版社造成的损失,中国文联出版社可终止合同;中国文联出版社应于2011年10月26日前出版该作品,其最低印数为5000册;李进放弃稿酬;该作品合同期内,中国文联出版社可以自行决定重印;中国文联出版社留样书50册,李进购书1950册;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2011年10月,中国文联出版社出版了《单声部视唱教程》一书,书号ISBN978-7-5059-7329-9,署名王慈编著,定价38.00元。经比对,该书与远方出版社出版的《单声部视唱教程》一书内容相同。 中国文联出版社表示其出版《单声部视唱教程》一书审查了王慈向李进出具的授权书、收条,并向本院提交了授权书及收条作为证据。其中授权书载明:“兹有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退休教师王慈著书《单声部视唱教程》版权从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转让给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职工李进。此后,李进享有出版、发行、销售的权利,稿酬伍仟元整,由李进一次性付给王慈。如果遇到与出版社发生问题,全权有李进与出版社协调解决。此授权书由授权人、接权人签字生效。授权人签字:王慈。接权人:李进。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收条载明:“今收到李进老师版权费伍仟元整。王慈2007.11.20”。王慈认可收条系其所书写,但主张收条所载明的版权费5000元是其委托李进将远方出版社出版的《单声部视唱教程》加印1000册所收取的费用,不认可其已将该书的著作权转让于李进,并否认其出具过授权书。 经王慈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对授权书签字处的“王慈”签名是否为王慈本人所签进行司法鉴定。2013年12月9日,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北天司鉴(2013)文书鉴字第15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授权书中授权人签字处的“王慈”的签名笔迹与样本上王慈签名笔(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的。王慈及中国文联出版社均同意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 中国文联出版社表示其与李进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后即进行了三审三校的工作,并提交了《中国文联出版社书稿案卷》一份,该案卷显示有著者王慈的信息,并在审查意见中写明该书在一九九九年九月远方出版社出版过,版权已到期。中国文联出版社表示其未联系过王慈本人。年九九九蛇11.20. 另查一,远方出版社出具说明,称王慈于1999年9月委托该社出版印刷其个人编著作品《单声部视唱教程》,印数2000册;该社对该书专有出版权期限自1999年9月到2004年9月。该书为个人自费出版物,印刷费用由作者自己承担,发行工作与该社无关,均由作者自行负责。 另查二,王慈为本案支出了律师费25000元、购书费190元。 以上事实有图书、律师费发票、购书小票及发票、授权书、收条、《图书出版合同》、《中国文联出版社书稿案卷》、北天司鉴(2013)文书鉴字第159号鉴定意见书、《说明》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依据远方出版社、中国文联出版社分别出版的《单声部视唱教程》一书上的署名及远方出版社出具的说明,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王慈系《单声部视唱教程》一书的编写者。王慈按照一定的规则将本人及他人编写的五线谱进行了整理及文字说明,形成的《单声部视唱教程》一书具有独创性,因此《单声部视唱教程》一书构成了汇编作品。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王慈对《单声部视唱教程》一书及其中的原创内容享有著作权。 中国文联出版社未经王慈许可,出版发行了王慈享有著作权的《单声部视唱教程》一书,侵犯了王慈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中国文联出版社作为专业的出版者,在审查了案外人李进提供的授权书、收条后,应当知道王慈是《单声部视唱教程》一书的编写者。中国文联出版社未与王慈就授权书的真伪进行核实,就直接与案外人李进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并出版了《单声部视唱教程》一书,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