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初字第07509号 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福明盛工业小区2号厂房、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素兰,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义春,男,1971年04月14日出生。 实际经营人郑小磊,女,1981年08月28日出生。 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义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2014年7月7日,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义春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张义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蒋利玮代理审判员张玲玲代理审判员刘仁婧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郝 一 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