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知识产权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曹晓丽与洛阳协和医院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知民初字第95号 原告曹晓丽,女,汉族,出生于1973年10月21日。 被告洛阳协和医院,住所:洛阳市金谷园路72号。 法定代表人:卓永珍,院长。 委托代理人程进,男,汉族,出生于1960年5月25日,洛阳协和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知民初字第95号

原告曹晓丽,女,汉族,出生于1973年10月21日。

被告洛阳协和医院,住所:洛阳市金谷园路72号。

法定代表人:卓永珍,院长。

委托代理人程进,男,汉族,出生于1960年5月25日,洛阳协和医院法务专员。

原告曹晓丽诉被告洛阳协和医院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洛阳协和医院委托代理人程进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曹晓丽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晓丽负担。

审判长 :宋梁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