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知民初字第96号 原告曹晓丽,女,汉族,出生于1973年10月21日。 被告洛阳得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71号申泰新世纪广场2号楼607室。 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经理。 原告曹晓丽诉被告洛阳得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洛阳得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峰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曹晓丽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晓丽负担。 审判长 宋梁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