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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晓丽与洛阳得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知民初字第96号 原告曹晓丽,女,汉族,出生于1973年10月21日。 被告洛阳得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71号申泰新世纪广场2号楼607室。 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经理。 原告曹晓丽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知民初字第96号

原告曹晓丽,女,汉族,出生于1973年10月21日。

被告洛阳得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71号申泰新世纪广场2号楼607室。

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经理。

原告曹晓丽诉被告洛阳得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洛阳得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峰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曹晓丽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晓丽负担。

审判长  宋梁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