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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冯庆亮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知民初字第12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张颖,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庆亮,系洛阳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知民初字第12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张颖,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庆亮,系洛阳市涧西区盛世阳光音乐会所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杨景雷,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白增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像著作权协会)诉被告冯庆亮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像著作权协会的委托代理人张颖,被告冯庆亮的委托代理人杨景雷、白增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音像著作权协会诉称:原告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的我国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音像著作权协会分别与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唱片总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星之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下简称《授权合同》),根据与上述该14个协会会员签订的《授权合同》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上述权利人以信托的方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益交由原告管理,音像著作权协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同卡拉OK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

被告是位于洛阳市涧西区陕北二路中州西路东100米的盛世阳光量贩式KTV的负责人,其未经原告授权而以经营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的点播系统曲库中收录的由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格桑花开》、《歌唱》等19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牧马人》、《天下无贼》等36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坚持到底》、《天黑》等39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不顾一切的爱》、《香水》等19首音乐电视作品,由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早晨》、《那段岁月》等20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凭什么爱你》、《爱的旅程》等10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铁齿铜牙纪晓岚》、《为你写歌》等7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爱简单》、《无所谓》等28首音乐电视作品,由中国唱片总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冬之恋》、《山里的哥哥》等4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幸好》、《SayNo》等9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星之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你在他乡还好吗》、《马兰谣》等3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午后三点》、《夜空多灿烂》等7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心醉》、《爱我不一样》等5首音乐电视作品,由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春暖花开》、《当爱情经过的时候》等4首音乐电视作品。上述音乐作品共计210首;被告的这些行为侵犯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并存在主观过错,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冯庆亮立即停止使用涉案210首侵权音乐电视作品,从KTV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省内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8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2402元,共计170402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冯庆亮辩称:1、KTV经营所采用的机器是在生产商处购买,本身没有过错,对涉案的音乐作品不知情,应向生产商提起诉讼;2、购买并存放作品不侵权,传播才构成侵权;3、原告发现侵权行为应该制止,截至目前原告只是收到传票,并没有收到原告的制止通知,原告有恶意诉讼行为。

本院经审理查明:音像著作权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的中国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音像著作权协会于2009年6月29日与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授权合同》;于2008年9月5日与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签署了《授权合同》;于2010年11月11日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签署了《授权合同》;于2010年4月12日与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署了《授权合同》;于2008年9月11日与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签署了《授权合同》;于2012年11月26日与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署了《授权合同》;于2010年11月8日与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授权合同》;于2011年7月4日与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授权合同》;于2008年9月3日与中国唱片总公司签署了《授权合同》;于2010年9月8日与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署了《授权合同》;于2008年9月18日与北京星之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署了《授权合同》;于2010年10月18日与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签署了《授权合同》;于2010年5月17日与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签署了《授权合同》;于2009年12月16日与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署了《授权合同》。根据十四份合同约定:著作权人以信托的方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益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音像著作权协会对著作权人的权利管理包括以著作权人名义同卡拉OK经营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证,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情况向著作权人分配使用费;音像著作权协会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有效期为三年或一年,至期满前六十天上述著作权人未提出书面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或一年,之后亦照此办理。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作出的(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55、3256、3259、3260、3262、3263、3264、3266、3267、3268、3270、3271、3275、3276号公证书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