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651号 原告山东福胶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周广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芳,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长法,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被告冯飞,女,198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福胶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冯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福胶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福胶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福胶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减半收取计337元,由原告山东福胶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玉 代理审判员 李现光 人民陪审员 张烟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