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238号 原告刘荻,女,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超锋,河南风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思念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荻诉被告郑州思念食品有限公司专利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荻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荻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刘荻负担。 审 判 长 孙召鹏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