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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银河路超市、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森堡国际酒庄有限公司、郑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527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金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527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金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银河路超市。

被告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治功,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捷,女,汉族,1970年7月11日出生,系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告森堡国际酒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本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左林源,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大中原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矿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彦喜,男,汉族,1975年11月17日出生,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银河路超市、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森堡国际酒庄有限公司、郑州大中原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红军

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

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彩丽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