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353号 原告柯惠忠,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禄黎晓,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华通汽车配件经营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惠忠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华通汽车配件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惠忠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柯惠忠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柯惠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柯惠忠负担。 审 判 长 王富强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