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770-1号 原告李新,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春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颖芳,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手术器械厂。 负责人袁嘉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颖芳,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五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荣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诉被告上海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手术器械厂、郑州五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新负担。 审 判 长 王富强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