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389号 原告曹晓丽,女,汉族,1973年10月21日出生。 被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河南省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侯红。 委托代理人曲金峰,男,汉族,1975年5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倩,女,汉族,1987年3月31日生。 原告曹晓丽诉被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河南省委员会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晓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曹晓丽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晓丽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征 审 判 员 尤清波 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司萍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