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430号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长海,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燕,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陆德中。 委托代理人冯彦秋,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来,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德中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征 审 判 员 刘泽军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世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