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354号 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承祥,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晓东,山东远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荥阳市建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保庆,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荥阳市建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富强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长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