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379号 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军龙。 委托代理人张倩文,女,199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金皇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文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金皇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征 审 判 员 钱红军 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彩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