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396号 原告马晓贵,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刘玉芝,女,1980年5月13出生,汉族,系原告马晓贵之妻。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晨源电器商行。 被告王书花。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贵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晨源电器商行、王书花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晓贵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晓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晓贵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征 代理审判员 刘泽军 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彩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