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榕民保字第501号 申请人闽侯闽兴编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白沙镇仙山边56号。 法定代表人林水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海娟、陈火木(实习),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州弘博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甘蔗街道滨江西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林礼渠。 申请人闽侯闽兴编织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位于福建省闽侯县甘蔗街道滨江西大道8号的生产场所内涉嫌侵犯申请人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120113291.7)的“一种带LED的铁艺工艺品”的产品进行查扣并对被申请人生产、销售上述侵权产品的宣传资料、财务账册等证据材料进行查扣。 经初步审查,申请人提供了专利号为ZL201120113291.7号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可以证明申请人闽侯闽兴编织品有限公司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申请人同时提交了涉嫌侵权产品的现场图片作为被申请人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初步证据。 本院认为,申请人闽侯闽兴编织品有限公司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在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且该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其向本院申请证据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福州弘博工艺有限公司涉嫌侵害申请人闽侯闽兴编织品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120113291.7)的铁艺工艺品产品壹件; 2、对被申请人生产、销售上述侵权产品的宣传资料、财务账册、销售凭证、及库存产品等材料进行拍照等证据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邱灿明 人民陪审员 陈高美 人民陪审员 李 慧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