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榕民保字第549号 申请人福州万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余壮飞。 委托代理人徐陆霖,福建吴浩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俊鹏,福建吴浩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福州康特捷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泰县。 法定代表人:CHENCHINSAN。 本院在审理(2015)榕民初字第1285号原告福州万德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康特捷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万德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福州康特捷机电有限公司在福州海关扣留的涉嫌侵权产品,申请人自愿以其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州万德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福州万德电气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账号:423460242144,开户行:中国银行马江支行,户名:福州万德电气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50000元; 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福州康特捷机电有限公司为福州海关扣留的涉嫌侵害申请人商标权的三相异步交流电动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瑞钦 代理审判员 潘 筝 人民陪审员 陈新燕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振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