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榕行终字第21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荣祥,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代理人上官瀚清,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州市台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八一七中路581号综合楼1座。 法定代表人张海鹰,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亮、钱亮,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荣祥因诉福州市台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邱灿明 审判员 池开通 审判员 林丽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