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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祥诉福州市台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榕行终字第21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荣祥,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代理人上官瀚清,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州市台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榕行终字第21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荣祥,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代理人上官瀚清,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州市台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八一七中路581号综合楼1座。

法定代表人张海鹰,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亮、钱亮,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荣祥因诉福州市台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邱灿明

审判员  池开通

审判员  林丽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