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知刑初字第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成X,男,1982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10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8日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本院决定,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于2015年5月13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宁东,河南荟智源策律所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公三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9日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程航、李凌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X及其辩护人李宁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至2013年10月期间,被告人成X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尉路姚庄村租用民房,采用向空品牌油壶里灌装散装润滑油的方法生产假冒长城、昆仑、壳牌的润滑油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37090元。2013年10月14日,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民警在成X所租民房内查获大量长城、昆仑、壳牌等品牌油壶、包装纸箱、散装润滑油,以及压盖机、电子称等制假工具。上述扣押造假原料货值740元。经鉴定,从上述被查扣的包装材料均系假冒。成X非法经营数额3783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分别出示了1、物证、现场照片;2、广州维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南润滑油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销售分公司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等商标权属证明材料、未授权委托生产的声明或者证明,销售清单,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被告人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3、河南盛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4、证人来X、宋XX证言;5、宋XX辨认成苗的辨认笔录;6、被告人成X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成X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成X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希望法庭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被告人成X的辩护人辩称:对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成X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数额小,有明显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壳牌国际股份公司是第180730号“壳牌”文字注册商标、第180720号图形注册商标所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是第4380387号“昆仑”注册商标、第4380405号“KunLun”注册商标、第4360503号图形注册商标所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第1093555号图形注册商标、第1104325号“长城”文字注册商标、第1098225号图形注册商标所有人。 2012年5月至2013年10月期间,被告人成X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尉路姚庄村租用民房,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租用的民房内采用向空品牌油壶里灌装散装润滑油的方法生产假冒长城、昆仑、壳牌的润滑油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37090元。2013年10月14日,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民警在成X所租民房内查获大量长城、昆仑、壳牌等品牌油壶、包装纸箱、散装润滑油,以及压盖机、电子称等制假工具。经鉴定,上述被查扣的包装材料均系假冒。成X非法经营数额3783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法庭查证属实的证据: 1、被告人成X的供述。2011年10月份开始,在郑州市管城区郑蔚路和南三环交叉口向南姚庄村内租了一间民房,开始生产假冒名牌车用机油。因为其在这之前在一个生产散装机油的加工点干过活,有一些卖汽车配件的朋友,给他们发其印的名片,接到客户电话后,其就去南三环姚庄润滑油市场购买低价的机油,一般11元一公斤。然后其再根据客户需要的品牌从一个叫老高的人处买假名牌包装,因为这些名牌包装都是通过私人购买的,都是自己生产不会对外销售包装的,且其灌装进去的机油都是廉价散装机油,所以其知道都是假冒的。包装一架六套,包括机油壶,商标、瓶盖以及箱子,根据品牌每架30元,一架六套。灌装和封口装箱都是其一个人完成。觉得这挣钱比较快,家里需要用钱,所以就开始生产假冒名牌的润滑油至被抓获。2013年10月14日中午其在位于郑州市管城区郑蔚路和南三环交叉口向南姚庄村租住的家里被公安抓获,销售假冒机油的账本也被公安机关查获。账本是其平时用来记录货物销售情况的本子,上面详细记录了其销售每批假冒机油的品牌、型号及价格,大部分假冒机油都卖到了济源市,也有一部分卖到洛阳、商丘等地。都是通过物流发货到市场里,接货人的具体情况其记不清楚了。 2、证人来X(郑州市金太阳润滑油有限公司法人)证言:成X在其公司买过机油,其电脑里有正品销售清单,没有给成X开过销售清单。前一段时间,成X拿来打印好的销货清单让其盖个公司章,成X说他准备招标用,也没有与其电脑里成X的真实购货记录比对,就直接给成X盖了章。其可以出示一份真实的成X购货清单。公安机关提取了郑州市金太阳润滑油有限公司2015年1月23日出具的销售清单,该销售清单显示成X从其处购买润滑每笔交易的时间、品种、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信息。桶装的是16公斤,箱装的是每箱6桶,每桶3.5公斤。尊龙王有箱装的,也有桶装的。尊龙王的型号为CF-4。 3、证人宋XX证言:成苗是2013年8月份左右租其仓库的,位置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姚庄149号。成X在仓库中好像存放汽车用的机油,还有一些机油的外包装,空桶、纸箱之类的东西。其没有参与成X假冒注册商标案。与被告人成X关于其在郑州市管城区郑尉路和南三环交叉口向南姚庄村租房的供述能相互印证。公安机关组织宋XX进行照片混杂辨认,宋XX辨认出成X就是租其仓库的人。 4、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经侦大队《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显示:3.5KG长城牌长城齿轮油外包装壶20壶,9KG蓝星牌防冻液58桶,3.5KG长城牌发动机油外包装壶30壶,3.5KG上海通用五菱发动机油壶35件,3.5KG东风牌商用车公司齿轮油壶40件,3.5KG长城牌柴机油壶12件,3.5KG昆仑牌发动机油壶6件,长城牌润滑油纸箱20件,压盖机1台,电子称1台,成品油3桶,帐本4本。 5、公安机关扣押的账本时间自2012年5月至2013年10月,共计15页,经被告人成X辨认,对上面记载的每笔交易的名称、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信息不持异议。经统计,涉案假冒机油销售金额3709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