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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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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君夷与陈勇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榕民初字第512号 原告蔡君夷,女,汉族,1982年1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告陈勇,男,汉族,1973年1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祥谦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君夷与被告陈勇知识产权权属、侵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榕民初字第512号

原告蔡君夷,女,汉族,1982年1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告陈勇,男,汉族,1973年1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祥谦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君夷与被告陈勇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君夷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蔡君夷申请撤诉系对自身享有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君夷撤回对被告陈勇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蔡君夷负担。

审 判 长  池开通

审 判 员  邱灿明

人民陪审员  陈新燕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施国琴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