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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乌鲁木齐世纪虹声娱乐会所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92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越,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赖雅琼,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92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越,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赖雅琼,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世纪虹声娱乐会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海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炳疆,新疆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文英,女,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中国音集协)因与被告乌鲁木齐世纪虹声娱乐会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音集协委托代理人朱越、赖雅琼,被告乌鲁木齐世纪虹声娱乐会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炳疆、曾文英到庭参加了诉讼。因原告中国音集协与被告乌鲁木齐世纪虹声娱乐会所有限公司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集协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2050元,本院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10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张新远代理审判员田姝

人民陪审员 姚        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武    金    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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