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91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越,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淑娟,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美好时光量贩欢唱城。 经营者:刘跃红。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中国音集协)因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美好时光量贩欢唱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中国音集协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美好时光量贩欢唱城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集协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725元,本院减半收取362.5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362.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唐 楠 代理审判员 田 姝 人民陪审员 姚 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