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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强盛建材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110号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110号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强盛建材商行。

经营者:苏强。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三环公司)因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强盛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三环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环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唐 楠

代理审判员 田 姝

人民陪审员 肖玉霞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