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135号 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蒋德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慧,新疆孔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电视台,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杨洪新,新疆电视台台长。 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电视台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675元,诉讼期间原告减少诉讼标的至10000元,应收取诉讼费50元,现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5元及多预交的625元,合计6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唐 楠 审 判 员 卢 敏 人民陪审员 郇传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政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