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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辛文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50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穆建国,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丽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50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穆建国,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丽君,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辛文辉。

委托代理人:张晶,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婷婷,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中国音集协)因与被告辛文辉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音集协委托代理人穆建国、郝丽君、被告辛文辉委托代理人张晶、杨婷婷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集协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2300元,诉讼期间原告减少诉讼标的至10000元,应收取诉讼费50元,现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5元及多预交的2250元,合计22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唐 楠

代理审判员 田 姝

人民陪审员 郇传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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