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89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朱越,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淑娟,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疆天地集团东方王朝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伟华,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新疆天地集团东方王朝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5年6月12日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2300元,现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1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唐 楠 审 判 员 卢 敏 人民陪审员 王波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政杰 书 记 员 武金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