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21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越,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赖雅琼,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瑛。 委托代理人:孟新花。 委托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军。 委托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中国音集协)因与被告王瑛、王军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音集协委托代理人朱越、赖雅琼、被告王瑛委托代理人孟新花、郑永慧、被告王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永慧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中国音集协与被告王瑛、王军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集协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1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唐 楠 代理审判员 田 姝 人民陪审员 丁桂凤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