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乌中民三终字第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强,男,汉族,1969年10月3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港祥生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金马伦道26-28号金垒商业中心1401室。 法定代表人:叶茂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振华,新疆诚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金华,新疆诚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强与被上诉人香港祥生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上诉人香港祥生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上诉人王强价值371297.7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15年6月9日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香港祥生国际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上诉人香港祥生国际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 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动用被冻结、查封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唐 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