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菏知初字第1号 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方斌,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武县亿客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洪涛,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成武县亿客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万元,并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维权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段连春 代理审判员 王华栋 人民陪审员 李 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艳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