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青知民初字第233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 委托代理人秦婷婷、朱睿,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小坤音乐量贩式ktv,孟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孟坤侵害其他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4年9月19日以各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孟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承担。 审 判 长 李敦收 审 判 员 李 丽 人民陪审员 邢玉航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