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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信霞与杨廷杰,重庆众科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728号 原告:甘信霞,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民权村榨坊组35号。 委托代理人:王勇,重庆兼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成伟,重庆兼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728号

原告:甘信霞,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民权村榨坊组35号。

委托代理人:王勇,重庆兼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成伟,重庆兼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廷杰,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栖霞路8号6幢2单元3-2

委托代理人:王前进,重庆中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云,重庆中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众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羽裳支路6号3幢。

法定代表人:杨廷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前进,重庆中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云,重庆中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信霞诉被告杨廷杰、重庆众科科技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志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谭颖、人民陪审员徐宗俦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9月17日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信霞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勇、王成伟,被告杨廷杰和重庆众科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前进、唐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1月5日,被告重庆众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廷杰与原告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约定原告将新型气动手持式钻机技术及其专利申请权作价100万元一并转让给其开办的重庆众科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被告杨廷杰在原告移交技术资料和实物后3天内向原告支付12万元转让款,余款在一年内按每季度支付22万元付清。签订该合同的同日,原告已向被告移交了附件内的技术资料和实物,被告两次付款34万元,至今还欠66万元转让款未付。期间,被告重庆众科科技有限公司早已通过行业安标检测,并分别于2013年1月27日、2013年5月26日获得安标许可证(安标编号MED140025)和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201220709732),这足以证明原告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借故未盈利长期拖欠66万元转让款已经严重违约。被告杨廷杰虽是以个人名义与原告签订转让合同,但其身份具有双重属性(自然人与企业法定代表人),且该专利技术实为被告重庆众科科技有限公司自身生产经营所需要,在事实上也是该专利技术的所有人,亦应依法承担连带给付转让款的义务。据此,原告请求判令:1、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技术转让款66万元,并支付从2013年11月26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共同答辩称:1、被告重庆众科技术有限公司不是涉案合同的合同相对方。2、原告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被告杨廷杰不应当支付转让费。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案件基本事实:

2012年11月5日,原告甘信霞(乙方、转让方)与被告杨廷杰(甲方、受让方)就新型气动手持式钻机项目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主要内容为:一、转让技术的内容、要求及规模化生产所需的技术范围:1、乙方负责提供产品所有的零件、部件、总成的制造、装机工艺图纸,并协助甲方完善该产品的工程、工艺、性能数据。2、乙方负责提供生产过程的检测方法和检测线、设备的实施方案,协助甲方完成其施工并达到相关的功能。保证产品满足《产品的功能和技术指标一览表》(见附件一)所列出的指标要求。3、乙方负责提供5台样机供甲方通过行业安标检测和实验测试用。4、乙方必须保证产品能够通过行业的安标测试,否则转让失效。5、乙方提供现有的模具和工装给甲方试制、生产,见实物明细。6、本项目技术不得涉及其他知识产权的侵占,如有涉及将由乙方全部负责,同时甲方将追究其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7、本转让包含该项目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如有专利由甲方申请,并拥有该专利的使用权和归属权。甲方未付清转让费之前由双方共同拥有。二、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提交期限、地点和方式。乙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天内,在甲方工厂内以纸质方式向甲方提供下列技术资料:见(附件二)(技术转让移交清单)。三、本项目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1、技术秘密的范围指在国内外矿业相关产业的领域,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传递该项目技术秘密。2、期限为安标到期和技术专利失效之时。3、在此期间,乙方如有违约,甲方有权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四、使用非专利技术的范围:1、该转让合同签订后,甲方完全拥有该项目涉及的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2、该转让合同签订后,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该项目涉及的非专利技术服务于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和个人。五、验收标准和方法:甲方使用该项技术,试生产100台后,达到了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技术指标,按MT(煤炭)、GB(国标)标准验收,由第三方出具技术项目验收证明。六、经费及其支付方式:1、成交总额:100万元现金和两年内产品提成。2、支付方式:双方合同签订生效,乙方向甲方移交技术资料和实物后三天内一次性支付总额的12%计12万元。余款88%一年内按每季度分期支付,每季度末月25日前支付22万元。乙方给甲方配套加工业务,甲方在配套价格的基础上每套追加50元的技术提成费,两年后终止其提成费用。七、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1、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2、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第三条第1项、第四条第2项之约定,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双倍赔偿。八、技术指导的内容:技术指导根据甲方需求,按第一条涉及的技术范围,主要在甲方工厂内,如要求出重庆范围,甲方负责乙方的差旅费,本市内由乙方自理。该合同附件一为主要技术参数:空载转速(r/min)1500,额定压力(Mpa)0.4、0.5、0.63,额定扭矩(NM)14、18、22,额定转率(负载)600、650、700r/min,额定耗气量(L/S)40、45、60,钻孔直径(mm)Φ35、Φ42、Φ72,钻进深度(钻煤)18、16、10m,噪声声功率85db(A),噪声声压级65db(A),主机质量(kg)9.5(钢)、7.5(全塑齿),外形尺寸(长ⅹ宽ⅹ高)650ⅹ160ⅹ400mm。附件二列明技术资料清单和实物清单。技术资料清单的内容为:1、所有零部件草图一份;2、总装图一份;3、零部件、总装等制造工艺文件一份;4、制造成本分析一份(含风马达、变速箱、进气阀、消声器、连接套)。实物清单的内容为:1、风马达箱体注塑模具一副;2、变速箱体注塑模具一副;3、风马达盖板注塑模具一副;4、齿轮滚刀、剃刀各一把;5、风马达箱体机加夹具三副、钻具三副;6、变速箱体加夹具一副;7、五台样机。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