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磊若软件公司与青岛恒达轮胎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青知民初字第412号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职务总裁。 委托代理人程胜、卢川,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恒达轮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青知民初字第412号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职务总裁。

委托代理人程胜、卢川,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恒达轮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钦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相敏、王建朋,山东天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岛雷讯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长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赵吉军、段晓君,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青岛恒达轮胎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雷讯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恒达轮胎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恒达轮胎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敦收

审 判 员  纪晓昕

代理审判员  郭 静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冬

书 记 员  王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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