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青知民初字第412号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职务总裁。 委托代理人程胜、卢川,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恒达轮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钦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相敏、王建朋,山东天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岛雷讯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长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赵吉军、段晓君,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青岛恒达轮胎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雷讯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恒达轮胎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恒达轮胎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敦收 审 判 员 纪晓昕 代理审判员 郭 静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冬 书 记 员 王瑶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