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磊若软件公司与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青知民初字第351号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 法定代表人:MarkPeterson,总裁。 委托代理人:程胜、卢川,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物所律师。 被告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明辉,董事长。 委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青知民初字第351号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

法定代表人:MarkPeterson,总裁。

委托代理人:程胜、卢川,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物所律师。

被告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明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升平,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益民,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受理的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于瑞军

审 判 员  纪晓昕

代理审判员  郭 静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冬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