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青知民初字第351号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 法定代表人:MarkPeterson,总裁。 委托代理人:程胜、卢川,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物所律师。 被告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明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升平,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益民,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受理的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于瑞军 审 判 员 纪晓昕 代理审判员 郭 静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