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青知民初字第352号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 法定代表人:MarkPeterson,总裁。 委托代理人:程胜、卢川,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物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建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宝林,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广生,系该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 本院受理的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于瑞军 审 判 员 纪晓昕 代理审判员 郭 静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