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知识产权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周丕海与郑州永泰建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知民初字第115号 原告周丕海。 委托代理人王丽月,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留祥,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永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东。 原告周丕海因与郑州永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知民初字第115号

原告周丕海。

委托代理人王丽月,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留祥,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永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东。

原告周丕海因与郑州永泰建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周丕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丕海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对被告郑州永泰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

审 判 长  李 丽

审 判 员  邱 松

人民陪审员  高媛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瑶瑶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