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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丕海与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知民初字第120号 原告周丕海。 委托代理人王丽月,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查俭,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启锋,经理。 原告周丕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知民初字第120号

原告周丕海。

委托代理人王丽月,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查俭,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启锋,经理。

原告周丕海与被告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对被告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

审 判 长  郭 静

代理审判员  王绍军

人民陪审员  王 岩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赫赫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