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知民初字第91号 原告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CALVINKLEINTRADEMARKTRUST)。 法定代表人Ms.DawnAtlas,执行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杨翡,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世纪恩奴鞋服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开秀。 被告陈开秀。 本院受理的原告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诉被告晋江市世纪恩奴鞋服商贸有限公司及被告陈开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晋江市世纪恩奴鞋服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陈开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撤回对被告晋江市世纪恩奴鞋服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陈开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CALVINKLEINTRADEMARKTRUST)承担。 审 判 长 李敦收 审 判 员 张 菁 人民陪审员 王 岩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