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知民初字第76号 原告青岛金福鑫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少全,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振法,胶州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青岛英创互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桂德,经理。 原告青岛金福鑫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英创互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金福鑫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英创互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青岛金福鑫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 静 审 判 员 石利华 代理审判员 王绍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董赫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