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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第派新材有限公司与黄宝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青知民初字第104-3号 原告:青岛第派新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伊希文,山东劳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慧,山东劳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宝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青知民初字第104-3号

原告:青岛第派新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伊希文,山东劳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慧,山东劳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宝琛。

被告:东营格瑞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日国,董事长。

被告:姚薇。

被告:黄昕。

被告:贺爱华。

被告:王日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第派新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宝琛、东营格瑞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姚薇、黄昕、贺爱华、王日国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及和解协议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第派新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宝琛、东营格瑞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姚薇、黄昕、贺爱华、王日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20元,减半收取23360元,由原告青岛第派新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山桥

审判员  邱松

审判员  李丽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