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青知民初字第593号 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HiroshiKondo,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善伟、李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平度北方国贸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婷、曲先波,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平度北方国贸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平度北方国贸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菁 代理审判员 郭 静 代理审判员 王绍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