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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郭贤君、林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9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9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贤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静。

上诉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贤君、林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知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新百丽公司曾系第1301053号注册商标“STACCATO”、第4472837号注册商标“思加图”、第2006608号注册商标“思加图”的商标注册人。上述三个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第25类,商品类别均包括鞋等。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上述三个注册商标均续展有效且均已经转让给思加图鞋业有限公司(香港公司),其中第1301053号注册商标“STACCATO”的转让日期为2013年12月13日。根据中国商业联合会及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联合出具的荣誉证书显示,从2006年至2008年,新百丽公司的“思加图”牌女皮鞋均荣列同类产品市场综合占有率前十名。根据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出具的统计调查信息证明,从2006年至2011年,新百丽公司生产的思加图牌女皮鞋均荣列全国市场同类产品销售额的前十名。2010年7月30日,新百丽公司委托代理人冯某蕾向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根据公证过程,该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0)深证字第115054号公证书。据公证书记载,2010年7月31日,该公证处公证员董某川和工作人员莫某香与新百丽公司委托代理人冯某蕾来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笋岗仓库603栋B区阿果巴巴外贸服装城一楼162档,冯某蕾现场购得“百丽”女鞋一双、“STACCATO”女鞋一双,并当场取得收据一张,收据没有加盖任何印章或其他显示销售者的信息,仅标明“思家图”售价人民币150元、“百丽”售价人民币100元。冯某蕾的购物过程由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现场监督。购买行为结束后,公证员对所购物品进行了封存。2010年8月13日,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接受新百丽公司委托,向阿果巴巴外贸服装城162档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就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一事与律师联系,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该律师函于2010年9月30日被谭某花签收。2010年9月30日,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接受新百丽公司委托,就上述162档涉嫌侵权事宜向深圳市阿果巴巴服装批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果巴巴服装批发公司)郭贤君发出《律师函》,但因收件人拒收而未送达。2013年10月1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该生效判决书确认以下事项:1、新百丽公司曾于2012年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刘文英,指控刘文英经营的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笋岗仓库603栋B区阿果巴巴外贸服装城一楼162档,侵害其享有的第1301053号“STACCATO”和第2006608号“思加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号为(2012)深罗法知民初字第737号。一审当庭拆封了涉案的(2010)深证字第115054号所附封存物,确认封存物为一双鞋内底有“STACCATO”标识的黑色女鞋,二审对此事实也予以确认。2、刘文英经营的深圳市罗湖区阿果巴巴服装市场靓靓服装店成立于2008年4月1日,经营场所为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笋岗仓库603B楼一层B1楼162号,2010年5月25日,刘文英经营的该服装店已经注销。一审法院查明被控侵权商品购于2010年7月31日,当时刘文英经营的上述服装店已经注销,因此,新百丽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被控侵权商品为刘文英所销售,遂判决驳回新百丽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新百丽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查明新百丽公司委托代理人在2010年7月31日购买被控侵权商品时,仅取得收据一张,该收据标注162档,但没有印章或其他显示销售者的信息。4、二审法院确认被控侵权商品女士“STACCATO”皮鞋使用了与第1301053号注册商标“STACCATO”相同的商标,且已经进入了流通环节,属于侵犯第13010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5、被控侵权商品于2010年7月31日购自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笋岗仓库603栋B区阿果巴巴外贸服装城一楼162档店铺,而刘文英在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笋岗仓库603B楼一层B1一楼162号以“深圳市罗湖区阿果巴巴服装市场靓靓服装店”经营过,但该店已于2010年5月25日注销,案件被控侵权商品系在其已注销之后购买的,从证据的形式上与刘文英没有关联性。新百丽公司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刘文英与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行为存在关联性。6、关于新百丽公司在该案一审中追加被告郭贤君、林静的问题,由于案件起诉状显示,新百丽公司是针对刘文英涉嫌侵权行为进行的诉讼,并未涉及市场开办者阿果巴巴服装批发公司,也未指控两者构成共同侵权,刘文英所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也不是该公司的分支机构,一审法院不存在漏列主体问题,据此,一审法院不同意在案件中追加主体,并无不当。新百丽公司在2012年7月提起案件诉讼时,在起诉时提交刘文英的主体资料,就已经知道刘文英的个体工商户在涉案侵权行为发生时已经注销,同时也知道阿果巴巴服装批发公司是深圳市阿果巴巴服装批发市场的开办者,且该公司已于2011年1月14日经清算后注销,其仍然仅针对刘文英进行起诉,应当承担诉讼风险。综上,二审法院遂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查,刘文英与阿果巴巴服装批发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显示,刘文英租赁罗湖区宝安北路笋岗仓库603B楼一层B1阿果巴巴服装批发城一楼162号铺位,租赁期限自2008年1月15日起至2009年1月14日止。刘文英于2008年4月1日成立个体工商户深圳市罗湖区阿果巴巴服装市场靓靓服装店,证照有效期限至2012年4月1日,经营场所为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笋岗仓库603B楼一层B1一楼162号,经营范围及方式为服装、鞋类(零售)。但2010年5月25日该个体工商户已注销。双方在庭审中均确认阿果巴巴服装批发公司并非涉案商铺的实际经营者。又查,阿果巴巴服装批发公司为2007年2月2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郭贤君,经营范围为鞋类、服装批发、国内贸易,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笋岗仓库603B楼一层B1。公司的股东为被告郭贤君、被告林静,两人各出资人民币5万元。该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同时还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于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生效”等等。阿果巴巴服装批发公司经营场地系由被告郭贤君租赁所得。《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合同登记(备案)号:罗DD026971)显示,被告郭贤君向深圳市德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笋岗仓库603B1的租赁期限自2009年8月23日起至2010年10月30日止。2010年9月1日,深圳市德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阿果巴巴服装批发公司出具《回复函》,关于阿果巴巴服装批发公司对603栋B区一楼的续租申请,该公司经研究决定,《房屋租赁合同》使用权到期自行终止,由该公司收回自主经营管理,阿果巴巴服装批发公司务必在2010年11月1日前交付经营场地。2010年10月28日,阿果巴巴服装批发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经全体股东讨论后一致决定:1、同意阿果巴巴服装批发公司注销;2、同意将上述决定登报公告公司注销情况及告知公司债权债务人;3、成立清算组,成员为郭贤君、林静、周科伟,其中清算组负责人郭贤君;4、截止2010年10月31日终止本公司全部经营活动。2010年11月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阿果巴巴服装批发公司的清算组成员进行了备案。2010年11月8日,阿果巴巴服装批发公司在《深圳特区报》B7版刊登了清算公告,公告后没有债权人申报债权。2010年12月10日,阿果巴巴服装批发公司清算组出具《阿果巴巴服装批发公司终止经营清算报告》,载明因公司经营不善、亏损较重,无法继续经营,截止2010年12月10日,清算工作全部结束。经清算,可供分配的资产总计9044.44元,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各股东,郭贤君、林静分别分得4522.22元。当日,深圳道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阿果巴巴服装批发公司清算审计报告》,审计了阿果巴巴服装批发公司截止2010年10月31日的清算报告及所附清算报表,该会计师事务所认为,上述清算报告及报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2011年1月4日,阿果巴巴服装批发公司制定了清算报告,清算财产分配情况为清算费用已结算完毕,应缴的国税、地税已缴清,企业债务已清偿完毕,投资人的分配情况为郭贤君、林静均应分配4522.22元。2011年1月14日,阿果巴巴服装批发公司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再查,新百丽公司在庭审中明确主张案件公证费为人民币1000元,律师费为人民币6000元,但没有提供律师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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