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845、846号 上诉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28号,组织机构代码:40000168-6。 法定代表人:贾杰,社长。 被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组织机构代码:79452119-X。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两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066、1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2015年4月16日,上诉人针对两案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撤回上诉,两案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每案人民币50元,撤回上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两案合计收取人民币100元,均由上诉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负担;其余多预交部分,由本院退回上诉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审 判 长 钱 翠 华 代理审判员 潘 亮 代理审判员 黄 瑜 瑜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许逸楠(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