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知民保字第165号 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职务总干事。 被申请人色彩量贩式KTV。 被申请人青岛迪尚休闲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广礼。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申请人色彩量贩式KTV、青岛迪尚休闲娱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申请人色彩量贩式KTV、青岛迪尚休闲娱乐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 审判长 于瑞军 审判员 李 丽 审判员 山 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