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菏知初字第125号 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仁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雪,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振,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鄄城县荣嘉超市。 经营者:魏玉英。 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鄄城县荣嘉超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樊忠民 代理审判员 王华栋 人民陪审员 李 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邢保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