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淄民三初字第270号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书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合,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衍铭,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淄博义乌小商品城文吉文体用品商行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魏衍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燕萍 代理审判员 马清华 代理审判员 冯慧芳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富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