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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福来特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与常欢、临沂市连顺建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淄民三初字第150-1号 原告:淄博福来特建筑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书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蒲业梅,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欢,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淄民三初字第150-1号

原告:淄博福来特建筑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书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蒲业梅,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欢,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临沂市连顺建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福来特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常欢、临沂市连顺建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福来特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福来特建筑陶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福来特建筑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90.00元,减半收取7395.00元,保全费5000.00元,均由原告淄博福来特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绛帼

审 判 员  郭东辉

人民陪审员  刘 宇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李慧姣

责任编辑:采集侠